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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武器维权 助推项目建设发展
发布时间:2020-06-24     作者:刘红梅  来源:法律审计部  浏览数:5250   分享到:

项目建设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商务纠纷,有些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当有些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时,我们必须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商业合作的公平正义。

2017年12月6日,陕西渭河彬州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国内公开招标的形式,与中标单位辽宁鑫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乙二醇非标容器设备采购合同。约定2018年8月开始交货,最迟不超过2018年10月份全部交完。根据合同约定,在乙方出具履约保函之后,支付了合同预付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直至2018年12月底乙方设备生产所需主材还未采购,彬州公司分别于2019年元月和2019年2月分别派商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前往乙方公司所在地,现场落实乙方的生产状态和财务状况,了解到设备生产所需主材仍未采购,这无疑使得我们现场所急需的设备交货时间变得遥遥无期。

为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彬州公司依法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同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相关违约金。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我方起诉对方的同时,对方竟以技术协议中指定主材料供应商等无厘头的理由反诉我方。彬州市人民法院在掌握大量事实证据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9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被告方的反诉,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乙二醇非标容器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退还我方预付款,同时支付相应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乙方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表示不予认定,于2019年10月2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梳理证据,并对一审判决书经过缜密审核,于2020年6月8日二审开庭审理,同月13日发出判决书判定乙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关于该合同的所有争议终于尘埃落地,困扰项目建设的一大难题也迎刃而解。这个案件中,我们及时、果断的运用法律武器,既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保证了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