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法规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政策法规 > 科技法律法规
陕煤化集团科研成果考核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2     作者:  来源:  浏览数:14018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促进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成果奖励规定和集团公司《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科研成果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科研成果奖励分为“项目管理奖”和“应用效益奖”两种。

第四条  集团公司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科研成果考核奖励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资金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金不纳入个人工资范畴。

第八条  集团公司科研成果,记入获奖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项目管理奖

第九条  集团公司针对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设立“项目管理奖”,根据科研项目既定的计划目标,对其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投资、成果水平、人才培养、安全与环保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照考核结果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奖励。

第十条  项目管理奖的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和产业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考核制定奖励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在公示后执行。

(二)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由所属产业板块公司组织考核制定奖励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执行,按照考核结果给予30%的优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奖励。具体的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奖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团队全体人员月度工资总额的2倍。其中直接用于项目团队人员的奖励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应用效益奖

第十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设立“应用效益奖”,对科研成果应用后的技术效果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公正地考核评价,按照考核结果给予成果单位和项目团队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奖按照科研成果单位取得应用效益方式的不同分以下两类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许可方式取得应用效益的奖励;

(二)以在本单位直接示范应用方式取得应用效益的奖励。

第十四条  以技术许可方式取得应用效益的奖励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科研项目成果以技术许可方式取得应用效益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科研成果首次应用的示范项目建成投运达标后,给予成果单位示范项目技术许可费的510%的奖励,奖励资金中35%给予该项目团队奖励,其余65%作为成果单位的科技奖励基金。

(二)示范成功后,若集团公司同意进行推广,针对每一个推广项目,待其建成投运达标后,给予成果单位技术许可费的35%的奖励。奖励资金中35%给予该项目团队奖励,其余65%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奖励基金。

第十五条  以在本单位直接示范应用方式取得应用效益的奖励

(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科研项目成果,以在本单位直接示范应用方式取得应用效益的,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的金额,一次性给予成果单位和项目团队奖励:

Q=[A-(B+C)/10]×10%

Q——成果应用后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的奖金;

A——一个会计核算年度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B——科研总投入;

C——应用总投入。

(二)奖励资金中35%给予该项目团队奖励,其余65%作为成果单位的科技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针对不能直接计算应用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的奖励方案,由立项审批单位酌情奖励。

第十七条  应用效益奖的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级和产业公司级项目科研成果应用效益奖,由集团公司组织考核,按照本章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制定奖励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在公示后执行。

(二)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成果应用效益奖,由所属产业板块公司组织考核,按照本章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制定奖励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和公示程序后执行,具体的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针对在科研成果奖励工作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的责任人,撤销其奖励并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