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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化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05-22     作者:  来源:  浏览数:15090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等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从其科技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为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研究、制定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编制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系;

(四)组织、管理与指导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方针和政策, 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建设、生产、经营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

1、管理本单位专利申请、维持、终止和许可贸易;

2、管理本单位专有技术认定、保护和许可贸易;

3、管理本单位商标申请、续展或终止等事宜,维护商标权;

4、管理本单位的著作权;

5、组织、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

6、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

(四)每年1215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本单位“年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五)其它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凡在执行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工作任务中,或主要利用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研究报告、著作、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信息、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所有。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离休、退休、离职、停止聘用、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归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时,应在合作合同或协议中,对合作各方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合作工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注册商标、名称(包括中文、英文及其组合)、标识、徽章和其它服务性标记,其所有权归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所有;没有承受单位的,其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工申请非职务知识产权前,须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认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必须从提高创新意识、汇聚优秀人才、搭建创新平台、保证资金投入、营造创新氛围等方面,不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工作奠定良好的软硬件基础条件。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鼓励所属单位利用自身的产业基础条件和资金、技术等优势,以“产学研”联合的方式,与国际国内一流的科研机构合作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科研活动中,应将知识产权的创造作为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产业工人积极创新,认真总结,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及时申报和认定创新成果,系统地形成技术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须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对进入市场的产品应积极申报注册商标,始终坚持“以信求存、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注册商标的内在价值。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是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领域,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从科研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验收、鉴定、考核、应用、奖励等环节系统地制定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目标、措施和考核激励办法,要求、鼓励和引导科研人员积极创造知识产权。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专利权保护

(一)需要专利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须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二)授权专利应及时交纳各种规费,维持专利权有效;

(三)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应予以论证确认,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放弃或终止;

(四)应建立专利档案,包括专利审批档案、专利权转让、许可使用档案、专利权放弃或终止档案等;

(五)监测市场状况,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与他方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应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商标权保护

(一)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管理;

(二)应建立商标档案,包括商标设计档案、商标注册档案、商标许可使用档案等;

(三)商标权拥有单位应监测市场和进出口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侵犯本单位商标权的行为;

(四)商标到期需续展,应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维持其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已经形成的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著作应按《著作权法》到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应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到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保护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对于不宜申请专利而具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商业信息、经营方法及技术诀窍等信息或成果,必须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保护制度,完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控制涉密范围、限制涉密访问,确保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安全。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时公开的信息、资料,应报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泄密和流失。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员工须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知识产权应用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积极鼓励和引导自主知识产权和外部知识产权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以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再开发、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施转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外部转让、许可使用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转让知识产权的;

(二)以知识产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建设、生产、经营和科研等工作中,涉及外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应在分析确认其权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或被动侵权。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创造奖励

(一)专利授权奖励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申请的专利获权后,应参照以下标准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

1、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10000元;

2、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3000元。

(二)对其他知识产权创造人的奖励,所属各单位参照上述专利权奖励的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在专利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单位实施、转让、许可外单位实施其专利权的,可以将其视为所属单位的科研成果,参照《集团公司科研成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可作为其发明人、设计人晋级、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以各种非法手段侵犯、侵占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职务知识产权、损害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